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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狗证多少钱,广州市现在给狗办理狗证需要多少钱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1 22:28:03 编辑:宠物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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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现在给狗办理狗证需要多少钱

七百
三千

广州市现在给狗办理狗证需要多少钱

2,养狗狗要办什么证全部证加起来多少钱我是广州的

免疫证,去宠物医院打疫苗就会给你,疫苗有国产的也有进口的,所以价格也有所不同,大概也就是几百块钱。狗证呢,我们深圳这现在是免费办的,广州我不知道
出生证,狗狗的狗证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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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办理金毛养犬证的价格

办理上牌不算疫苗的话 500一年。
先到养犬办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后到动物防疫站给狗打疫苗,领取《犬类免疫症》。最后,带上身份证、《申请养犬登记表》、《犬类免疫症》,还有狗狗三寸照一张,到养狗所在地派出所盖章同意后就可去限制养犬办公室办理不知道的问派出所啊,这些吃饱了撑着的你不麻烦麻烦他浪费公民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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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哪位帮下忙 广州天河区办理狗证大概多少钱 很普通的狗

各个地区有差异。一般都是交疫苗钱和保险费。 办狗证地区差异不好说了,比如西安地区 小型犬 325就可以办理。 以比较严格的地区为例: 通常是 (1)街道办填表登记 (2)征求邻居意见,要邻居在表上签字认同(各地区不一样,有的地方1户邻居签字就行,有的地区要求3户) (3)拿着表去当地派出所办理狗证(需要携带狗的全身照片,主人的照片、狗的防疫注射证书,以及街道表格办理) (4)交费问题,由于国家虽然早就出台宠物犬的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各地区宠物狗数量,以及当地政策不一,随意费用不一样,未限制地区基本30元手续费OK,限制地区据说最高费用可以达到8000。 办理结束后,你可以领取到一个狗类饲养许可证,狗牌一个。 PS:有的小地方没这么严格,直接上派出所,交钱就搞定了
有钱人就是不一样啊 !

5,广州花都给狗办证要多少钱在哪里

你好,根据规定,首次办理《港澳通行证》,必须要你本人到你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入出境管理部门办理,这是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也不能异地办理的。 如果你的户口在广州,那么,你就必须在广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天河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办公地址:瘦狗岭路611-613号 咨询电话:020-83115102 集体户口,可以要求你单位提供户口卡首页及你所属的那一页,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一、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3、复印件为A4规格(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面,户口卡需要复印首页,和你所在的那页); 4、相片(最好在出入境拍照,记得拿照相回执)。 二、办理费用: 工本费100元 签注1次有效20元(选择2次有效则40元) 拍照和快递费用大概50元左右。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1、排队拍照 2、填写申请表 3、排队轮号 4、轮到后,提交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卡复印件、相片和照相回执 5、交验身份证、户口卡原件 6、交费 7、拿回执(一定要记得拿回执,这是领取通行证的凭证)

6,在广州里办狗证大概多少钱

那要看是什么情况什么狗了! 一般要个2000~3000的在走点关系就OK了
差不多1万吧
我知道我知道~~ 几元钱就够了,还有找
500快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好养犬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划定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办理损毁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换发、补发。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换发、补发和养犬管理费征收的各项实施工作。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等组织(以下称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由受委托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变更、注销以及损毁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的换发、补发申请的受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证》、犬牌的发放以及知会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办理养犬登记申请。在办理养犬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饲养绝育犬只的,提交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犬只绝育证明;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要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到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办理养犬登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管养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基本情况; (二)犬只数量清单和犬只免疫证明; (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的照片,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养犬合理用途的书面说明。 第六条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受理养犬登记申请后,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和单位,并在受理后将养犬登记申请送所属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核实审批。 第七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出具“缴费通知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核结果由受理委托机构通知养犬人。 第八条养犬人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后,区、县公安机关在缴费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九条《养犬登记证》的登记有效期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办理;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十条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受理养犬人的养犬登记续期申请后,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并将养犬登记申请送所属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核实审批。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在收到养犬登记续期申请之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作出准予登记续期的决定,并在养犬人缴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续期,换发续期登记的《养犬登记证》。 第十一条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或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受理委托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受理委托机构受理后将材料上报,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对于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办理登记续期手续的,公安机关责令其十五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收回《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养犬人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或受让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变更的养犬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养犬登记证》; (二)家庭其他成员(变更的养犬人)的身份证明。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养犬登记证》; (二)受让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合法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属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换发、补发或者补植手续,并先向受理委托机构提交《养犬登记证》、犬牌换发、补发申请。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依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不得向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7,广州上狗牌要多少钱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6年8月10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 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 并应实行圈养。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 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 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决定; (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行检验,并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决定、《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申请养犬的,须持回乡证或者护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行登记后,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 第十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行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非限养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每年还需接受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登记表》、《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 第十三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三)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犬只检疫、免疫接种、诊疗的场所,以及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还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发现狂犬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狂犬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组织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断狂犬病的传播途径。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养犬单位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对养犬的个人按每只犬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有关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处以100元罚款;对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作如下处理:(一)违反第(一)、(二)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二)违反第(三)项的,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三)违反第(四)、(五)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00元罚款;经多次教育不改的,没收犬只和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犬只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20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证的、走失的,遗弃的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应予受理,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不用上,没人管的
合格的狗牌10000元年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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