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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怎么进行申报,单位的车辆 车船税要自己去申报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9 04:36:19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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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的车辆 车船税要自己去申报吗

1、车辆需要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会代扣代缴2、不需要交强险的,由单位自己缴纳根据相关的规定: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但是不需要投保交强险的,由地方的税务机关,进行征收车船税。
不需要

单位的车辆 车船税要自己去申报吗

2,请问车船税是怎么交的是在购买时交的还是每年交的需要在地税

除新车以外的车船税在你们缴纳强制保险的时候由收取交强险的单位代收代缴你的车船使用税。
1、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这是他们的法定义务。2、车辆要在公司所属地税局登记,登记时地税局会提醒你是否缴纳的车船税。如果没有缴纳就可以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以后每年也可以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但是购买交强险时需要给保险公司出具完税证明。 车船税是不需要计提的,在缴纳时:借:管理费用-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税标就是税务局给你开的收款凭证,有税务局章和银行收款账就可以了有票了还不行,请问你还想要什么

请问车船税是怎么交的是在购买时交的还是每年交的需要在地税

3,车船税怎样进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3.海事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4.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5.纳税人在首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或者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提供购车发票及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及其相应凭证。6.负责船舶登记、检验的船舶管理部门或者船舶检验机构为船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登记、检验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船税怎样进行申报缴纳

4,车船税能在网上办理吗

不可以!现在车船税都是在上保险时候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内代收的。您保险如果是外地上的不是在北京上的需要带上您的交强险保单和发票与行驶证去税务部门登记。如果保险公司没代收您只需要带上行驶证去就可以了!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进行车船信息的登记。 纳税人车船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车船信息发生变化30日内进行车船信息的变更登记。 单位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登记方式: 1、可以在进行地税税务登记时,同时填报车船信息的相关表格,一并交所属税务管理局所; 2、网上申报地税的,可以在网上自行登记车船的相关信息。 二、缴款期限: 单位车船税应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缴纳税款。 三、车船税税额标准: 大型客车 600元/辆 中型客车 540元/辆 小型客车 480元/辆 微型客车 300元/辆 一般的小轿车都是480元/辆。 四、申报方式: 车船税税源登记完成之后,网上申报地税的单位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15日,可以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等地税税种一样申报,税款从开户银行即时划账,几天后可到银行取回单。

5,如何填写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上海

填表说明         一、 纳税人所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若有新增、 过户、 报废、 丢失等情况, 应先办理相应的登记(包括变动和注销登记) 手续后, 再办理纳税申报。 在办理上述手续前, 若存在欠缴税款, 则首先应清缴相应的欠税, 再办理登记、 申报手续。          二、 缴纳车船税的有关规定(20 07年 1月 1日启用)          (一) 应纳税额的确定 1.车辆类型为客车(微型客车除外)、 电车的, 如发动机排气量大于 100 0毫升的, 按核定载客人数,对照《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确定应纳税额; 如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 1000 毫升的, 按《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中的“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确定应纳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 〕4 8 号) 的规定)。 上述发动机排气量应按照国税发〔 200 8 〕4 8 号文的要求, 以如下凭证上相关项目所载数额为准:(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4 )《车辆进口凭证》。    2.车辆类型为“微型普通客车”、“微型越野客车”、“微型轿车” 的, 按《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微型客车”确定应纳税额。          3.车辆类型为“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农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车”、“半挂车” 的,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自重(整备质量) ×每吨每年税额(见《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4 .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 按每辆 9 6元计算。          (二) 车辆自重(整备自量) 尾数在 0.5吨以下(含 0.5吨) 的, 按照 0.5吨计算; 超过 0.5吨的,按照 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辆, 一律按照 1吨计算。  (三) 新购置的机动车辆,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从车管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申报, 办理纳税或减免税手续。          三、 补缴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20 07年以前年度的税款)          (一) 应纳税额的确定         1.车辆类型为客车的, 按核定载客人数减去 1(驾驶位) 后, 对照《深圳市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确定应纳税额。          2.车辆类型为乘人三轮车的, 按每辆 60元计算。          3.车辆类型为货车的,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核定载质量×每吨每年税额(见《深圳市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4 .载货汽车( 不含牵引车)如附挂拖卡的,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核定载质量×每吨每年税额(见《深圳市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1+ 0.7 ) 5.车辆类型为牵引车的,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准牵引总质量×每吨每年税额(见《深圳市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          (二) 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包括载重吨位)、 准牵引总质量尾数不足 0.5吨的, 按 0.5吨计算, 超过0.5吨的, 按 1吨计算。          (三) 应税的车辆, 自核准行驶之日起, 当月 满十日的, 应纳税额从当月 起计; 当月 不满十日的, 从次月 起计。  (四) 新购置的机动车辆, 拥有人应从公安部门核准行驶之日起 30 日内, 向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 (税务所) 申报, 办理纳税或减免税手续。          四、 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目前一般采用缴纳车船保险费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收取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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