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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类申报表怎么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4 05:20:18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成本包括以下费用。 此表中的成本费用是: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也就是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营业成本
一般情况下,当地税务部门管理员会在填报前通知开所得税年报会议,发放纸质年报辅导填报。年报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5月底。汇算清缴是税务局组织的检查工作,相关报表由检查人填报,不需要企业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怎么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 进入当地电子税务局,根据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先填写财务报表申报表,提交;然后选择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点开填写申报表附表,填写主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附表填了后数据自动带入主表,核对无误后,保存提交申报缴纳税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1、缴税月份:填写取得所得的所属月份。2、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或纳税人身份证号码。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4、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所得项目分别填写。同一所得项目取得时间不相同的,仍填入一行,并在“所得期间”栏内分别注明。5、减除费用数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减除的费用额填入本栏。不减除费用的,不填写。6、已扣缴税费:如纳税义务人在同一所得期间取得所得已被扣缴的税费,填写此栏。7、速算扣除数:超额累进速算扣除数是依据税法规定的级距和每一级距的税率,预先计算出来的。只要级距和税率不变,速算扣除数也不变。8、声明人:填写纳税人本人姓名。如纳税人不在时,也可填写代理申报人的姓名。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4,企业所得税报表怎么填

法律分析:1、收入明细表。根据利润表本年累计数分项填写,没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的话,就全填写0。 2、成本费用明细表。一项项填写即可,营业外支出要分拆,根据实际分类填写。 3、纳税调整项目表。这个很关键,按照账目一项项填写,具体参考所得税法暂行条例,需要调增的就调增。不需要就如实填写。很多事要先填写后面的附表的,就先填附表。 4、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明细表。 5、税收优惠明细表。如果没有税收优惠项目,前面都是0,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填写一下即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向税务局上交的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根据税款征收方法,分为A类申报表以及B类申报表。其中,A类申报表是针对查账征收企业的,即是根据利润来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企业;B类表是针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税局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设定相应的征收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5,如何填所得税申报表

本期利润总额当然填4000元,但累计总额就填-1000元,2季不用交缴所得税去年亏损的话,就在今年或以后的5年内弥补亏损.在表里面把-10000填在上一年度亏损那里就可以了.
本期利润总额应该填4000元。
3、6、9、12月末是要填报所得税a类报表 这个根据你利润表填写(十分简单)这个允许0申报的! 5月份没收入,申报时专管员让交了500的增值税,那是因为专管员不允许你0申报,等有销售再从中减去 6月份也没业务,帮别人开了张发票20000,那就成为你公司销售收入,没有库存那就成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后果很严重的,你一定要去搞张收购发票入帐。 所得税申报表都是根据利润表期末数填写的,期末数是负数那应纳税所得额就是0。 3月所得税=3月利润表期末数 6月所得税=6月利润表期末数—3月利润表期末数 9月所得税=9月利润表期末数—6月利润表期末数 12月所得税=12月利润表期末数—9月利润表期末数

6,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一)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5000 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 10 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五)附报事项: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四、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 行至第 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0、11、12、13、14、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6 行。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 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5.第 5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7.第 7 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8.第 8 行“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3+4-5-6-7 行≤0 时,本行不填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8.1 行、第 8.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9.第 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 3+4-5-6-7-8 行≤0 时,本行=0。 10.第 10 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0 行=第 3+4-5-6-7-8-9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1.第 11 行“税率(25%)”:填报 25%。 12.第 12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2 行=第 10×11行,且第 12 行≥0。 13.第 13 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13.1 行、第 13.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14.第 14 行“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 15 行。 15.第 15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6.第 16 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 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6 行=第 12-13-14-15 行,当第12-13-14-15 行<0 时,本行填 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6 行=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行-第 15 行,当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 行-第 15 行<0时,本行填 0。 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五、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17、18、19、20 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21、22 行。 1.第 17 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7 行=第 18+19+20 行。 2.第 18 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6×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8 行=第 16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 19 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6×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9 行=第 16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 20 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6×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20 行=第 16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 21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 22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六、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填报。 1.第 23 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 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 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 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 1 至 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2.第 24 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本期实 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9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7 行=第 7.1+7.2+…行。 2.第 8 行=第 8.1+8.2+…行。 3.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10 行=第 3+4-5-6-7-8-9 行。 4.第 12 行=第 10×11 行。 5.第 13 行=第 13.1+13.2+…行 6.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16 行=第 12-13-14-15 行。当第 12-13-14-15 行<0 时,第 16 行=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6 行=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 行-第 15 行。当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 行-第 15 行<0 时,第 16 行=0。 7.第 17 行=第 18+19+20 行。 8.第 18 行=第 16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9.第 19 行=第 16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10.第 20 行=第 16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 6 行=表 A201020 第 3 行第 5 列。 2.第 16 行=表 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3.第 18 行=表 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4.第 19 行=表 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 20 行=表 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 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7,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1.可以填负数,另外,你的销售收入要和你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要相等2.所得税申报表中第八行有个实际已缴纳增值税,那部分你比第六行的应缴纳增值税除了本季度发生所得税外,加上这2000元就可以了,那样你这个季度应缴纳的所得税就是第四季度产生的所得税+2000元;所得税是季度申报,所以每月会预提,预提分录: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支付时借: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 贷:货币资金类科目
所得税在国税的,如果是查账征收,专管员会打电话叫会计拿企业所得税年报的安装光盘并进行培训,安装后根据年终报表输入相应的数字压缩后拷贝到u盘,将生成的各类表打印出来,盖上公章,带上u盘道国税局大厅申报,如果是核定征收,直接填写一张平时季报申报的b类表,找专管员签字就ok了,再拿到大厅申报。地税的汇算清缴也是在专管员那里拿三张表格,填写企业这一年度应交多少,已经缴纳多少,还需补交多少,最主要的是把应该交的印花税都补齐。这是武汉市的年报,不知道其他地区是怎么样的。

8,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因此,本期发生额应该是填一季度的发生额。但,“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一季度“累计金额”就是“本期金额”相等。
1、“累计金额 ”是指本年1月至当月的合计数; 2、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专门有一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里可以填写尚未弥补的亏损数; 3、只要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填写尚未弥补的亏损数,那报表自动计算出来,亏损数是否弥补完。 若能帮助你,望采纳!

9,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3.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4.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第5行或者第5+6行之和填报。5.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第1+3-4列的金额。6.第6行“其中: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且按税法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00%);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 4列的余额。7.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8.第8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9.第9行“六、住房公积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10.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11.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12.第12行“九、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情况及纳税调整金额。13.第13行“合计”:填报第1+3+4+7+8+9+10+11+12行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补充: 您还有我的一个过期问题,没有解决啦!希望我的回答能顺利解决您的问题!

10,所得税申请报表的填写

1.不包括。指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2.是收入减去成本再减去费用后的净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二、本表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三、各列的填报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应填报第2行至第19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数据;“累计金额”列,填报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缴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1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应填报第21行至24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应填报22行和24行,填报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数据;“累计金额”列,应填报21行至24行,填报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应填报第26行。四、各行的填报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1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至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2、第二部分为第27行至第32行,其中: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28至30行;实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填报第30至32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入本行“利润总额”内;开发产品完工、实现销售后,相关已纳税的预售收入预计利润可在本行“利润总额”内扣除。4、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5、第6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1)包括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符合税法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5)符合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申报本行“免税收入”前,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6、第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包括:(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纳税人在申报本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前,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8、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4行-5行-6行-7行-8行。9、第10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0、第11行 “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过渡期税收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12行≤第11行。纳税人在申报本行“减免所得税额”前,除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2、第13行“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填报当期高新技术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3行≤第12行。13、第14行“其中:软件企业”:填报当期软件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4行≤第12行。14、第15行“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当期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5行≤第12行。15、第16行“其中:过渡期优惠企业”:填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6行≤第12行。16、第17行“其中:其他”: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17、第1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18、第1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19行=第11行-第12行-第18行,如第19行<0时,本行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19、第2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列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本期金额”列不填。21、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季预缴企业:第22行=第21行×1/4按月预缴企业:第22行=第21行×1/1222、第2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3、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24行=第22行×第23行。24、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26、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行至第2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8行“本期金额”=第19行“累计金额”列×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8行“本期金额”=第24行“本期金额”×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8行“本期金额”=第26行“本期金额”×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28、第29行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2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9行“本期金额”=第19行“累计金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9行“本期金额”=第24行“本期金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9行“本期金额”=第26行“本期金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29、第30行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2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 汇总纳税总机构:①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总机构:第30行“本期金额”=第19行“累计金额”×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②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30行“本期金额”=第24行“本期金额”×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③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 30行“本期金额”=第26行“本期金额”×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2)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3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30、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31、第32行 “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3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3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依据损益表填: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经济特区企业按照国税发[2007]39号文规定的税率填写。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经济特区企业按照国税发[2007]39号文规定的税率填写。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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